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集聚化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市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示范基地,由基地运行建设主体提出进驻企业名录,经与市工商局提供的江门市小微企业名录核对无误的,并且经营地址位于示范基地范围内的小微企业,确定为入驻示范基地小微企业,享受本办法的扶持。
第二条 进入示范基地的企业,在处置原房地产时,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的,经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增值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第三条 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四条 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第五条 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六条 按照政府采购中介服务办法,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方式,统一采购服务,提供给示范基地内的小微企业。
第七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基地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
第八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申报各级各类型项目,争取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为基地小微企业申报各类型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第九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基地小微企业成果发布、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等。
第十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为基地小微企业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为基地小微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博览会、项日洽谈会、技术产品交易会等提供优先必要便利条件,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二条 降低进驻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基地示范期内(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一年以上租约的小微企业,补贴场地租金50% , 单个企业一年补贴上限为1万元。由示范基地统一对进驻企业进行减免后,凭租约合同及支付凭证等,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领减免部分。具体申报时间、程序及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参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0〕121号),入驻企业可享受政府部分收费减免相关优惠。
第十四条 统一规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互认内外销产品的检验标准和结果。
第十五条 对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企业选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则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小微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和7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同时,按照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有关办法减免相应收费的市及县区级收入部分。
第十七条 入驻基地25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工会费,企业上缴工会费按70%返还。
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在江门已购住房的,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科学历以上的人员,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地小小微企业引进人才享受各级政府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优先为基地小微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鼓励本地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地企业工作,对基地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高层管理人员在家属的入户、配偶或子女的就读、就业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二条 实施小微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具备资质的管理咨询机构,对进驻基地小微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统一进行培训,提高小微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中小微企业在线服务功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网上融资信息服务,搭建与银行、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对接平台;组织专家上门为企业把脉,为中小微企业提出针对性改善融资条件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进驻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小微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科技金融贴息项目等项目支持。有银行贷款的,优先推荐享受相关贷款贴息扶持。优先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纳入市融资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并免除相关服务费用。优先推荐入驻企业进行第三方外部信用评价,并享受相关补助办法资助。
第二十五条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小微企业,重点引导其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等。
第二十六条 基地小微企业享受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金融服务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免费向基地企业开放国内、外专利信息数据库,基地小微企业申请专利的,优先推荐获得江门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基地小微企业开展以下创新活动给予扶持。基地企业优先享受 《 江门市关于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主管单位: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技术支持:江门市同迅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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